安全生产_劳动安全培训课件劳动安全深圳供电段职教科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威规定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451号):二、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发放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经贸委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代替原劳动部和我委过去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资格认证后方可经营;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制度,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2、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3、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劳人护[1984]27号)一、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二、发放劳动防护服装的范围和原则: 1、井下作业;2、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6、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防寒服装。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上述范围和原则制订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四、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等工作,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或供应部门负责;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五、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对特殊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各级劳动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六、对于在易然、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七、防护服装的式样,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八、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4、劳动部关于颁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第十五条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劳防用品、器具的使用规定nn什么是劳动保护用品? 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劳动用品的管理规定nnnnn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劳保用品分类nnnnnnnn头部防护:安全帽、头盔。眼部防护:偏光眼镜,防打击护目镜。呼吸防护:口罩、防毒面具。听力防护:耳塞、耳罩。躯体防护:防化服、工作服。手部防护:乳胶手套等足部防护:绝缘鞋、绝缘靴。坠落防护:威雅。n一、安全帽、头盔 安全帽的组成对人体头部受坠落物及其他特定因素引起的伤害起防护作用的帽子称为安全帽。帽壳帽衬下颚带 附件帽箍吸汗带缓冲帽衬安全帽的防护原理n当作业人员头部受到坠落物的冲击时,利用安全帽帽壳、帽衬在瞬间先将冲击力分解到头盖骨的整个面积上,然后利用安全帽的各个部位:帽壳、帽衬的结构、材料和所设置的缓冲结构(插口、拴绳、缝线、缓冲垫等)的弹性变形、塑性变形和允许的结构破坏将大部分冲击力吸收,使最后作用到人员头部的冲击力降低到4900N以下,从而起到保护作业人员的头部不受到伤害或降低伤害的作用。
安全生产 劳动安全培训课件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