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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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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巴州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生于1971年,汉族,重庆市北碚区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北碚区柳荫镇,现住巴中市兴文新区。2014年3月3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才荣,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刑诉(201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彭才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川YU5987号长安车从巴中市财政局方向沿江北二环路往兴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巴中市审计局外时,将车行方向右侧的行人罗某撞上后车辆侧翻,造成罗某经巴中市中心医院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认定:王某甲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无责任。
2014年3月31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现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协议,且全额履行完毕,王某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举证,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户籍常表,证人李某、王某乙、王某丙、邓某某、王某丁、刘某某、付某某、施某、袁某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车辆鉴定报告,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审理中,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好,且被告人王某甲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额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彭才荣关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完全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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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