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流程制度篇一:办税相关制度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办税服务厅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保证纳税人及时、快速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根据税务总局《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版)》,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一次性告知服务是指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咨询国税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宜,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涉税事宜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或告知不予受理、办理的理由。第三条一次性告知应遵循依法规范和全面及时的原则。第四条一次性告知的方式一般可采取口头告知、书面告知、电话告知、短信告知、网络告知等。各办税服务厅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和不同的涉税事宜采取不同的告知方式。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公开办税指南;对经常性办理的涉税事项,应事先印制资料,放置办税服务厅供纳税人取阅。第六条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宜,存在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无法当场更正的,工作人员必须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手续和资料,不得故意不作为或故意刁难而导致纳税人多次往返。第七条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两次以上往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条本制度由乌什县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乌什县国家税务局限时办结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各级国税机关的纳税服务意识,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切实提高全省国税系统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公民、组织(以下统称纳税人)向各级国税机关进行纳税咨询、办理涉税事项时、申请权益维护和法律救济时,国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予以答复的制度。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各有关涉税事项,办结时限按照《乌什县国税系统即时、限时办结时限表》执行。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应按《办税业务规程》规定对涉税事项的受理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及办理所需资料等并通过报刊、电视、网络或办公场所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对所承办的涉税事项,符合规定条件以及手续齐全的,属于即时办理的事项,应当即时办理;对不能即时办理的事项,应向纳税人出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第七条办结时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限时办结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二)符合条件的事项,办理时限从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或者进行纳税咨询的当日起计算。(三)纳税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其办理时限从纳税人全部补正材料次日起计算,如未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四)受理事项需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的,其办结的时限应当包括上级主管机关的审批时限。(五)办结时限届满的最后一日,如遇到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第八条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延期理由及延期办理时限。但批准延长时间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且对同一事项不允许两次以上延期。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各级国税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督办。第九条办理的涉税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或其他情形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国税机关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纳税人。办理的事项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或本省以外的其他国税机关稽核、比对、协查等环节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国税机关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纳税人。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度:无正当理由对纳税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能够即时办结而不即时办结的;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未按规定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资料的;超过规定或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3 不及时回复办理结果、送达有关税务文书的; 第十一条上级国税机关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下级国税机关要及时向上级国税机关反映并催办,其中,对符合条件的,上级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因纳税人自身责任,不按国税机关告知的时间到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已按期办结。第十三条纳税人认为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按照《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XX〕11号)规定,有权向国税机关投诉。各级国税机关应当设立投诉箱、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乌什县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乌什县国家税务局限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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