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提升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专项资金,包括市级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政策引导类计划资金等。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与市科技、市发展和改革等部门(以下简称“市各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财政部门、市各主管部门及区财政部门与各主管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年度预算和使用计划,制定资金管理制度;(二)参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三)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资金;(四)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第六条市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科技发展工作需要,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和支持重点;(二)制定和下达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类别和条件;(三)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使用建议方案;(四)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第七条区财政部门和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与初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以及市财政部门、市各主管部门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事项。第三章支持对象与方式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围绕推进科技创新工程,支持创新水平高、产业带动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二)围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业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支持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技术等的研发与应用,鼓励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三)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科技惠民为目标,支持完善研发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创新体系建设;(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五)用于项目绩效评价、专项审计及专家评审、培训管理等费用;(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科技支出事项及根据科技领域发展需要确定支持的其他事项。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包括专项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第四章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第十条市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科技工作重点和预算安排情况等,制定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申报对象、扶持范围、分配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等。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市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有较高的创新能力和职业道德、具备项目管理和协调能力的自然人;(二)主要从事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业态等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应有的项目组织实施能力;(三)具备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单位资产负债率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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