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城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宣政〔201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宣城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宣城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质量投诉管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投诉者和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后,在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活动。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质量投诉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反映房屋质量缺陷,并请求协调和督促依法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在工程验收通过后出现的非因不当使用与不可抗力造成的开裂、渗漏等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第二章 投 诉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执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于建设单位(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施工单位(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保修期;商品房建设单位对房屋的保修期按有关规定和房屋销售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条 投诉人在竣工保修期内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时,可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或受其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先行联系,协商处理。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投诉人可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第八条 反映同一内容的群体投诉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 (一)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三)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 (四)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无产权关系且未受产权人书面委托的; (五)仅要求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 (六)因用户违法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装饰装修不当造成的; (七)投诉处理机构已经受理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再投诉; (八)投诉人对已经做出的投诉处理意见不服,没有新事实、新证据、新理由提出的重复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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