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公正.ppt第一章律师制度概述律师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律师制度的价值一、律师制度的含义和特征(一)律师制度的含义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确认的有关律师的制度体系,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规定律师、律师组织和律师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律师进行职业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律师制度的特征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存在的前提律师制度以维护国家的司法制度和保障人权为目的律师制度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内容1、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存在的前提律师的主要职责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但是是否需要和允许提供法律服务,如何提供法律服务,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关系到统治秩序的稳定,必须由国家来决定,由法律来确认。没有法律的确认,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就没有合法的地位;没有法律的保障,律师制度就不可能存在。规定我国律师制度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宪法》;法律:三大诉讼法、《律师法》;部门规章:如《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服务收费办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如《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执业规范。2、律师制度以维护国家司法制度和保障人权为目的现代社会,司法制度是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代表国家和社会在司法领域的意志和利益。律师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司法制度的要求建立起来并位置服务的。在我国,坚持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环节。律师参与司法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助国家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地实现其司法职能。3、律师制度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内容当今社会,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活动复杂,立法纷繁众多,一般人无法通晓法律,因此,处理法律事务就必须有律师参与,以至于离开律师,国家、社会生活就无法正常运转的地步。律师的业务活动犹如医生,已成为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的职责是以当事人的委托为前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正确实施法律,促进司法民主化、行政民主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一)西方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西方国家的律师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并于古罗马时期得以“基本草创”;到了中世纪,陷入衰落和停滞状态;近代以来,律师职业和律师制度有了长足发展,成为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希腊、古罗马:律师制度的萌芽和产生;中世纪:律师制度的衰落和停滞;近现代:律师制度的重新确立和迅速发展。1、古希腊:律师制度的萌芽律师及律师制度最早出现于奴隶制的古罗马,但以类似于律师身份从事代理案件当事人诉讼或者在诉讼中充当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活动则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雅典。在公元前6世纪的雅典城邦,产生了律师的雏形——辩护士或保护人。这些辩护士通常是一些能言善辩的“雄辩家”,他们受委托为当事人撰写发言稿,并在法庭上为其辩论。他们的角色类似于现代的诉讼代理人,但这些“雄辩家”的活动没有形成一种职业,更没有这方面的立法,他们只能看作是律师的萌芽。古罗马:律师制度的正式产生共和国时期:“辅佐人(Advocates)帝国时期:从职业法学家分化出“代言人”或“代理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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