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的确定
赖剑锋
法学院法律系法学专业
学号 2002031180
【内容提要】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的确定是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世
界各国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不尽一致。本文通过对国外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学说和立
法实践的考察,并结合对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现实状况分析,认为我国未来建立行政公益诉讼
制度时应当赋予自然人、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原告资格。
【关键词】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私人检察官理论公共信托理论
【教师点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实现行政诉讼法的控权—保权功能具有重大意义,世
界多数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我国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尚处于学术研
讨阶段,特别是对原告资格范围问题在理论上存有一些争议,尚需进一步论证分析。赖剑锋
同学就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的选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
义。作者在论文中分别就自然人、社会团体、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问题展开深入剖析,论证
了上述三者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论文主题集中,逻辑清晰,论证较充
分有力,具有一定理论高度,其中在就自然人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分析论证中具有一
定的创新性,是一篇较优秀的本科论文。
公益诉讼是相对于保护个体权利的私益诉讼而言的。二战后,随着国家干预主义理念的
盛行,行政权几乎扩张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守夜人”政府转变为全能政府。在这种
情形下,传统的行政诉讼制度不能满足控制行政权滥用,保护公共利益以及公民个人利益的
要求。于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所谓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
法行为或不当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容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
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2行政公益诉讼与传统行政诉讼的本质不同就在于
它扩大了原告资格的范围,使那些与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取得原告资格。可
以说,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问题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最核心的问题。我国现行行政
立法尚未承认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0 年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较于 1990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在原告资格问题上虽作了从宽解释,但也仅限于把“直接利害关系”扩展至“间接利害关系”,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仍无充分法律依据。我国行政法学者普遍认为行政公益诉讼立法的
滞后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利于保护环境、资源、设施等公共利益,不利于保护公
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我国应该尽快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目前,我国学术界就建
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已经达成共识,但就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的范围确定
存有许多争议,本文试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述。
一、自然人3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对于自然人是否应该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我国学术界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
观点认为自然人应该享有这种资格,理由是公众的广泛诉讼参与可以有效监督制约侵害社会
公益的行政行为,赋予公众更广泛的政治参与空间,促进我国法治发展。而另一种观点则认
为,现阶段在我国不宜由自然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理由主要有两个: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的确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