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燃气工程规划导则(试行) 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燃气工程规划》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气源及供气方式;3、用气量预测;4、天然气场站设施;5、燃气输配管道;6、液化石油气供应;7、名词解释。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陈治刚、罗翔、谢宗阳目录 1总则 12气源及供气方式 23用气量预测 44天然气场站设施 55燃气输配管道 116液化石油气供应 187名词解释 20本导则用词说明 21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22 ,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对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燃气工程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液化石油气、瓦斯气、人工煤气。,符合总体规划。大、中城市以及区县政府驻地城镇宜优先选择天然气。中心镇及一般镇应因地制宜地选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瓦斯气、人工煤气等。、中城市以及区县政府驻地城镇的供气方式应采取管道供气。,宜优先发展管道燃气。 : 1居民生活用气量; 2商业用气量; 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 4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 5燃气汽车用气量; 6其它气量。注: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用地性质分类预测等方法。:以居民生活用气量为基础,商业用气、工业企业生产用气、燃气空调用气量按居民生活用气量的一定比例预测,有燃气汽车时应计入交通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或当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应根据当地燃气汽车种类、车型和使用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m3)计算。。-?户;工业生产用气量一般按一、二类工业用地用地的面积300-400m3/d?hm2计算,计算有明确工业项目时按相关行业规划来核算。当作为工业原料用气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民经济规划单独核算。%~40%计算;工业企业生产总用气量根据当地产业结构、类型与规划宜按居民生活总用气量的80%~150%核算;当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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