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_最优工资筹划方案第一章最优工资、年终奖分配方案一、最优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方案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虽全年一次性奖金先除以12确定适用税率,但是只扣除了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在对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其实只适用了1个月的超额累进税率,另11个月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税率特点是临界点附进税负跳跃式上升。例如,当年一次性奖金为6000元时,适用税率为5%,应缴个人所得税300元,税后收入5700元。如当年一次性奖金为6001元时,适用税率为10%,,。可见,全年一次性奖金增加了1元,。最优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方案级次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全年一次性奖级距适用税率收入增长慢于税负增长的范围1不超过500元不超过6000元5% 2500--20006000--2400010%6000----500024000--6000015%24000----2000060000--20%60000----40000--25%--.67640000--60000--30%--.57760000--80000--35%--.23880000----40%--.339超过元部分超过元部分45%--计算过程举例:假设6000+X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后收入小于6000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后收入成立时,则X的范围:6000+X—[(6000+X)*10%—25]≤6000—6000*5%解得:X≤+X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后收入小于24000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后收入成立时,则X的范围:24000+X—[(24000+X)*15%—125]≤24000—(24000*10%—25)解得:X≤;24000+X=“收入增长慢于税负增长的范围”内,可将税前发放数减至临界点而适用上一档税率,这样个人的税后收入只会增加,不会减少。二、月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方案按月发放的工资薪金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因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比较特殊,所以尽可能多地安排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及尽可能少地安排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筹划思路都是错误的。正确的筹划方法是:在假设全年收入按月平均发放工资基础上,将月工资适用最高税率的部分依次转移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转移的限度为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低于或等于月工资适用的最高税率,这样就能使工资薪金所得最大限度地享受低税率。单位对于劳动关系和收入较为稳定的员工,可以按以下步骤分配月工资总额与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以下分配方法测算的最低税负以假设月工资等额平均发放为基础):、预测个人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扣除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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