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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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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各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在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依法取得“一照多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一址一证”的原则申请备案。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等材料。食品小经营店兼营销售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可以一并提出备案申请。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优化服务流程,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备案申请实行即时办理,符合条件的,发放备案证。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未提供营业执照的;申请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生产经营场所不一致的;申请人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不一致的;(四)生产经营行为属于《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禁止的;(五)申请人为企业,或者申请人为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小作坊的备案证(见附件2)应当记载编号、名称、经营者、生产食品类别、生产场所、有效期、登记时间和登记机关等内容。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坊+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在食品小作坊备案证上生产食品类别中标明品种明细。食品小经营店的备案证(见附件3)应当记载编号、名称、经营者、主营项目、兼营项目、经营场所、有效期、登记时间和登记机关等内容。销售食品或者以销售食品为主的,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销+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提供餐饮服务或者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餐+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发放备案证时,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一并发放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要点告知书(见附件4)。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主动申请注销备案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或者注销的,应当依职权注销其备案证。第十一条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证的发放、变更、续期及注销信息。第十二条食品摊贩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并提交食品摊贩登记申请书(见附件5)、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等材料。第十三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小经营店、摊贩在备案或者登记时不需要提供健康证明。第十四条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地方食品特色,在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摊贩登记卡中标明品种明细。第十五条食品摊贩的登记卡(见附件6)应当记载编号、经营者、经营者身份证号码、经营项目、经营区域等内容。确定经营区域和时段的食品摊贩,编号由登记单位机关代字+固+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非确定经营区域和时段的食品摊贩,编号由登记单位机关代字+流+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应当按规定悬挂备案证、登记卡、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7)。第十七条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确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和监督检查频次。食品小经营店、摊贩经营的食品,系在备案证或者登记卡记载的经营场所以外自己生产加工的,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对该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发放备案证或者收到食品摊贩登记信息之日起三十日内,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固定区域或者时段的食品摊贩进行首次现场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固定区域或者时段的食品摊贩进行首次现场监督检查时,必须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第二十条现场检查发现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不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见附件8),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罚。第二十二条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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