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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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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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征:
1、突发性;(不易预测)
2、具有公共卫生的属性;(不局限于特定人和某一区域)
3、危害性。(后果严重,损害和影响达到一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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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立法
国外:
已经建立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的两大体系:
1、结构体系,即应对突发事件本身所涉及的包括决策、信息、执行和保障等系统的处理机制;
2、功能体系,即指向不同阶段所进行的举措,包括预防、反应、扩散、恢复和总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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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2003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卫生部制定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规章、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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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三)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
(四)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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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传染病疫情
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包括:
1、《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3类37种法定传染病;
2、卫生部根据需要决定并公布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其他传染病;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的安装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4、新传染病,即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5、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如黄热病、猴痘等;
6、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如天花、脊髓灰质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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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这些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可能是群体性癔症,也可能是某种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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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
中毒,是指由于吞服、吸入有毒物质,或有毒物质与人体接触所产生的有害影响。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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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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