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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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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承诺书1、遵纪守法,自觉遵守行业法,依法生产经营;保证所销售的动物产品健康安全,不销售患病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2、接受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接受职能部门技术指导,搞好本场的科学养殖工作。3、自觉根据《动物防疫法》所规定的防疫各项硬件规定,建好各种防疫设施,配备隔离圈,焚毁灶、化粪池、消毒池、喷雾器等设备。4、按《动物防疫法》规定,自觉搞好本场的动物免疫工作,建立和规范各项防疫制度并上墙公示,严格执行。5、严格执行市外引种畜禽申报审批制度,未获批准不擅自引入。6、引入动物后和出栏动物前主动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7、建立完善的兽药、饲料等各种投入品购进使用台帐、并记录详实,同时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出栏前20天停药)。保证不购买、不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不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见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8、配备兽医技术人员,设置兽医工作室,配备疫苗冷藏设施,并负责本场内疾病治疗、疫情观察、疫苗注射、标识佩戴、免疫档案登记,保证免疫密度和质量达标。9、坚决支持和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和动物疾控部门对病死畜禽进行解剖诊断,以及对已免疫注射的畜禽抽血进行抗体监测及疫情的分析。10、场内动物发生死亡时,立即向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或动物疫控中心报告,做到不销售、不转移、不屠宰、不食用的“四不”规定和坚决进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防控工作。若违反上述承诺,我场(户)自愿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相应处罚。若因自己生产有毒有害畜禽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或因免疫工作不到位,或因免疫失败造成疫情传播流行致使畜禽大批死亡,自己愿意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监督单位:承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责任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畜禽养殖场(户)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1]1为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崇信县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特向动物卫生监督所作出以下承诺:1、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饲养、诚实守信,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符合法定要求的畜产品,维护消费者权益。2、保证按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饲养,建立健全真实、可信的兽药、饲料购进、使用等相关记录;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不滥用兽药抗菌素药物,严格执行兽药停药期的规定,以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3、保证在饲养过程中坚决遵守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不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农业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76号公告所列药物品种;不添加非物质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人用药品;不直接将兽用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和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不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等)。4、保证在饲养过程中随时无条件接受畜牧管理部门开展的药物残留检测工作,不销售含有违禁药品或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5、随时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门作出的整改意见或处理处罚决定,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6、因本场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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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