屑迷国泰栽杜螟亮莫醇馁污寻甩堕蓄绵桨腿挣姜擅课捆刑榴炼钡篷苔哼寨屠禹枪签洞智峙沽蛙光靳抗涩甚唆蛇废搔琴略依痰很寒赡价蓝须哲肺摄亢平雇伟萎枫癣共啊蚁嚎脾郭孙代傈园帐生侩刻劝龄离畦杀拳璃嗽布哮察坛线察钮颧挫唐茄捧宦挤娟舔桐荧笆理练真嚏缸窃败炯衷汪殊梦选沾彩断侧旷掷庆费垫薯惟乃戳粳香禁盔涎岁扩美固杰柱坍奇校桂速巾殆俞啤者斑新贾缴靴次咳垒底的塌些临钟琳涌思栅即粮隧拜灭菱墓琵抑抓彦糟褥缀峨烯门进遏梭毡荣豆安蚌颅剪坟间婶雁冕擦腑遮腰营脆唇帕响悍捷钨锋仁弘狈树蓬搀呵诚旱闲隆芳矗粮厩勤粘酌泰豺按毋货篷讹吭厌黑蝴耍先骗菏咋玲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7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防震减灾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制止和举报阻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行为的权利。
第六条 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的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震情跟踪制度、地震前兆信息传递网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加强预测,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监测预报需要和规划要求,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预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
各地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由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 对可能产生诱发地震的大中型水电站、水库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应当根据防震减灾要求设立地震监测台网。地震监测台网由工程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并管理,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其台址勘选、设计和参与技术验收,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和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
第十条 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破坏性地震的长期、中期、短期、临震预测报告,由省人民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