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气象局来宾市气象局关于行政执法内容公示的公告根据《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政办电[2016]24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来宾市气象局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动态管理长效机制,现将我局调整后的行政执法内容予以公示。特此公告。附件:一、行政执法主体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权限四、行政执法程序五、行政执法结果六、救济方式七、:::1、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监测网络工作的管理,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2、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3、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4、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5、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6、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7、主管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使用气象资料的审查和签定。8、负责防雷安全管理,对国家规定需要防雷的设施、场所、建筑等防雷设计、安装、施工,检查实施监督管理和验收。9、对违反气象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调查取证,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来宾市行政辖区(含所辖各县、市、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气象行政处罚办法》、《气象行政复议办法》、《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等。:《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2.【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3.【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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