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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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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人事局,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处:   现将《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1995年10月16日湖南省人事厅印发的《湖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湘人核[1995]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事厅2007年12月6日     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全省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全省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公开民主、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程序和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分类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第四条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主要是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社会行为准则等。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主要是政策理论水平、文化程度、专业知识;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主要是对本职工作的热爱程度、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纪律性;群众观念等。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主要是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办事效率、工作实绩、突出贡献等。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主要是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的情况。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标准以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为基本依据。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公务员的不同类别、不同职务层次和不同工作性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和行业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易于操作的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应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应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第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一)优秀。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表现出色,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具体条件是: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模范遵守廉政规定,清正廉洁。(二)称职。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达到任职的要求,很好或者比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   具体条件是: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遵守廉政规定,廉洁自律。   (三)基本称职。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勉强达到任职的要求,勉强完成工作任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四)不称职。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达不到现任职务的要求,或在某一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要坚持条件,严格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确定。具体比例需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考核机构   第八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公务员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务员考核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及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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