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公司规章制度合资企业章程合资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祖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北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在中国北京市区签订了建立合资经营"北京有限公司”第二条合营公司的名称为:北京英文名称为:合营公司法定地址为:北京市第三条合营各方为:甲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乙方:英文名称:法定地址:英文地址:法定代表人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合营公司负责销售%。外汇收支由合营公司自行平衡。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合营公司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由合营公司贷款解决。第十一条合营各方出资如下:甲方:以出资,占注册资本的%;乙方:以出资,占注册资本的%。第十二条合营各方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第十三条合营各方交付出资额后,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资者名称,出资者内容,出资者日期,,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但是,因投资总额和车产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需经原审批机构批准。第十五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需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并经原审批机构批准。第十六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合营地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地方转让的条件优惠。第十七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第四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期4年,经合第二十一条方委派,副董事长名由方委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在合营公司所在地召开,根据情况也可以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第二十六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20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第二十七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第二十八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第二十九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第三十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l、修改合营公司合同、章程;2、终止和解散合营公司;3、调整合营公司注册资本;.4、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公司的股权。5、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公司的股权抵押给债权人。6、抵押合营公司资产;7、合营公司的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第三十一条下列事宜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1、决定合营公司每年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及发展计划:23、审查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年度经营报告;4、决定合营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5、决定合营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规章制度;、贷款限额;789方推荐。正、副总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第三十四条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第三十五条4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第三十六条,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第三十七条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第三十八条合营公司所需的工程师、会计师和审计师等人员由董事会聘请。第三十九条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会计师负责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营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合营公司的财务工作,组织合营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出报告。第四十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第六章财务会计第四十一条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一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第四十三条定的一种外文书写。第四十四条按实际发生之日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12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合营公司应提供方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七章第五十二条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第五十三条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合营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五十四条合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攸,分配的数额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第五十五条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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