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新闻公告|学术文章|环保案例|环保知识|会议论文|电子期刊|环境法规|BBS社区当前位置:首页→环境法规→法规浏览(本法规所属类别:国际法规→多边公约)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2003-6-415:37:18点击量:[287]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六四年六月十七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四十八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工伤事故津贴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作为对一九六四年工伤事故津贴公约的补充,于一九六四年七月八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六四年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 : (a)“立法”一词包括法律或条例以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 (b)“规定”一词系指或根据国家法律确定; (c)“负担”一词系指在规定的情况下推定的依赖关系。 。 3.(1)各会员国应根据规定的条件,必要时采取分期和自愿保险的办法,向下列人员发放工伤及职业病津贴或类似的津贴: (a)从事生产或服务性行业的合作社成员; (b)规定的各类独立劳动者,特别是小企业主或各极从事小商业、小农场经营活动者; (c)某些不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i)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正在接受培训或者正在试用期内的人中; (ii)承担抢险救灾或维护秩序与法制任务的志愿人员; (iii)其他从事公益活动或参与公民义务事业的人员,例如自愿协助公共部门、社会部门或医疗部门的人员; (iv)从事主管当局指定或批准的工作的囚犯及在押人员。(2)用于本段第(i)项所述各类人员的自领保险资金不应取自用于领取薪水的工人的义务保险。 ,不低于一九六四年工伤事故及职业病津贴公约制定的标准。 : (a)不管什么原因,凡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地点或工作地点附近,或在人因工作需要而去的其他任何地方发生的事故; (b)上班前和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当事人在搬运、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时发生的事故; (c)工人往返于工作地点和下列地方的直接途中发生的事故: (i)主要住宅或别墅; (ii)通常用餐的地方; (iii)通常领取工资的地方。 6.(1)每一会员国均应在规定的条件下将确实因工作时暴露在有害物质或工序的、职业活动中的其他危害中而引起的疾病视为职业病。(2)除非出具相反的证据,否则在法律上推定工人所患的疾病是由其职业引起的: (a)如果该工人在规定的最短期限内曾暴露于危险中; (b)如果在脱离可能造成危害的工作后的一段时期内,在他的身上出现疾病的症状。(3)会员国在开列本国职业病清单时应特别注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随时可能批准和公布的职业病清单。 ,仍允许人们证明,其他疾病或虽被列入清单但不是在法律推定的条件下发生的疾病亦是由于职业原因造成的。 。 、初步丧失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很可能是长期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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