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经2015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校财字〔201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教办厅﹝2013﹞8号)以及《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鄂办发﹝201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涉及学校管理工作的公务活动。第三条公务接待的原则。在国内公务接待中,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第二章公务接待程序第四条接待审批。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审批制度,重要公务活动报校领导审批,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或校内相关单位负责接待,二级单位接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来访人员所在单位同在武汉市一般不安排公务用餐,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第五条明确接待部门。重要公务活动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接待,并视情况请示相关校领导参加。属于校属二级单位的公务接待,由各单位自行安排。第六条填写接待清单。学校国内公务接待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见附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第七条接待费用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有效的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报销程序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接待费资金使用必须符合财务规定,具备条件时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第三章公务接待标准第八条用餐标准。接待对象一般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用餐标准不得超过上级规定或当地执行的标准。工作餐一般安排在学校食堂或公务定点接待的餐馆,工作餐应当安排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第九条校内陪餐人员数量。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得层层多人陪同。第十条接待住宿。为接待对象协助安排住宿,接待住宿尽量安排在学校公务定点接待饭店,执行协议价格。来访人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接待礼仪。简化公务接待礼仪,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使用欢迎标语,不组织师生迎送,不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汇报表演;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第四章公务外出要求第十二条公务外出审批。按照《武汉理工大学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校党字﹝2014﹞1号)及《武汉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财字﹝2014﹞11号)要求执行。第十三条规范外出公务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外出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异地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十四条严格执行经费标准。外出执行公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或按照当地接待方式用餐,按规定标准支付餐费。确因工作需要,可以接受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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