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民刑先修班刑法讲义
刑法总则的基本架构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概论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刑法的适用范围罪刑相适应原则
构成要件该当性:主体、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
违法性:是否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
犯罪构成
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责任
总论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责任年龄
预备
未完成形态未遂
“修正”的犯罪构成中止
犯罪论
共犯形态:教唆、帮助
继续犯
单纯一罪法条竞合
连续犯
罪数论包括的一罪集合犯
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想象竞合犯
科刑的一罪结合犯
吸收犯
牵连犯
刑种:主刑、附加刑
量刑情节:从轻、减轻、从重、累犯、自首、立功
量刑制度:、数罪并罚、缓刑
刑罚论
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
刑罚消灭制度:赦免、时效
第一编刑法概论
第一章序论(基本概念)
一、刑法
指规定何种行为属于犯罪、对于犯罪如何科处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表现形式有:
1、刑法典:(1)规定了处于核心地位的、基本的犯罪类型及其处罚;(2)总则适用于其他单行刑法。
我国刑法制定于1979年7月1日,修订于1997年3月14日并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是直接对刑法典的修改,也属于刑法典的内容。
2、单行刑法,指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指规定在其他性质法律(如民法、行政法)中的孤立罪刑条文。
二、犯罪
犯罪,指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
对犯罪的认定,通过犯罪构成明确。总则是对全部犯罪的共通的成立要件加以明确。分则是以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为前提,明确各个犯罪所固有的、具体的成立要件。
三、刑罚
刑罚,对犯罪的反作用,是对实施了犯罪的人所科处的制裁,目的在于通过惩罚抑制乃至预防犯罪。具体有主刑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注意:刑罚与“责任”不是同一概念。责任指可被谴责的状态,在现代刑法中包括客观责任(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主观责任(主观上有过错,使得本来可以避免的灾难发生了)。刑罚指对犯罪的人惩罚的内容。责任属于定性领域,刑罚属于量刑领域。
四、刑法基本立场
罪与非罪的法律规定在不同的时空是不一样的,选择何种标准来解释刑法规则,就是选择刑法的基本立场。(无立场的解释,会被权益的考虑或者朴素的、易于变动的处罚感情所左右。)
法益保护主义
只有侵害了法益(“宝贵的利益”)才能成立犯罪。容许价值多元化(自由主义),只有给他人带来损害的行为才能够被处罚。
注意:做题时,在确定行为之后,立刻判断何种法益受到了侵害。但是没有行为,法益在刑法上也没有意义。
例:黄某上大学后,整日沉迷于网络游戏和浏览黄色电影之中,多门课程挂科,无法毕业。大四时觉得无脸见江东父老,遂投江自尽。
责任主义
只有在实施行为时是有责任的,即犯罪是行为人选择的结果(可以被谴责的,与对精神病人的“治疗”不同),才能成立犯罪。
(1)出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法益侵害,不处罚(排除绝对责任);(2)虽与引起法益侵害的他人有关系,但是不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不处罚(排除连带责任和连坐)。
例:甲与乙等二十人被绑匪绑架。绑匪提出:要么甲将乙一人杀死,要么21人将全被处死。1、甲无奈杀死了乙;2、甲在杀乙的过程中,乙反抗,打死了甲。
罪刑法定主义
罪刑法定,成立犯罪,必须法律事前有规定(不损害行动自由、不破坏预测可能性)。
例:浙江温岭幼儿园教师杨某虐待儿童,对儿童有扇耳光、罚站、垃圾桶套头、塞桌子下等行为,还将虐童照片发在自己的QQ空间。温岭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拘留了杨某。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罪和刑罚,必须(1)基于国民的意思,(2)事先予以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是限制王权的产物,与“朕即法律”相对,本质在于限制国家制定和执行惩罚国民的权力。所以既是司法机关适用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要求在司法中不得超出法条文义定罪量刑;也是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立法中要明确定罪量刑的尺度,不得将此权力再交还给执行者。
1、溯及既往的禁止(事前的罪刑法定)
即禁止重法(不利于被告人的法律)溯及既往。由于法不溯及既往是对国民自由的保障,所以禁止事后法仅仅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法律溯及既往,如果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则可以溯及既往适用新法。
溯及既往:今天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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