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黑龙江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生活休闲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黑财规审〔2017〕1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农委、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局、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现将《黑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黑龙江省财政厅2017年4月27日黑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村级(含省直有关部门所属农林场,下同)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含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按照以下原则使用和管理:(一)民办公助,适当奖补。坚持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二)明确政策,规范运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落实农民筹资筹劳政策,但筹资筹劳不能高于省政府规定的标准,防止加重农民负担。农民筹资确有困难的,允许以劳折资或以料抵资;筹劳确有困难的,允许以资代劳。(三)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补助,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支出。第四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奖补范围,以经确定保留的行政村(屯)、国有农林场(含已改制农林场,不含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系统国有林场,下同)为主。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对象,为经确定保留的行政村(屯)内的道路、边沟、绿化、亮化、自来水、文化广场、村容村貌改造项目;农户室内改厕、村屯配备环卫设备;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民庭院内的建设项目,不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范围。第五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分级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政策,对市(地)、县(市)(含省直农林场主管部门,下同)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一事一议奖补资金,并组织实施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依据省财政厅的规定,负责省级财政下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奖补项目的筛选、论证、申报、审批和报备。第六条省级财政在年初预算安排一定数额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并根据省级财力情况适度增长。市(地)、县(市)财政部门每年也应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与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奖补资金统筹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第七条每年年初,省财政厅根据当年资金来源及规模,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直接分配下达到市(地)、县(市)财政部门,由市(地)、县(市)财政部门负责筛选确定行政村(屯)内的具体公益项目并上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依据项目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省级财政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分配,按照各市(地)、县(市)行政村数量、农业人口、区域

黑龙江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8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282975922
  • 文件大小50 KB
  • 时间2019-06-30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