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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古斯丁神学自然法思想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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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古斯丁神学自然法思想浅析
摘要在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中,奥古斯丁是一个绕不开的人物。他所提出的“永恒法”的概念,是古希腊、古罗马自然法转化为中世纪神学自然法理论的关键所在;其从“原罪”出发对世俗统治的合理性与人的守法义务所作的论证,使基督教教义成功地融入了中世纪早期政治法律制度的构建当中。奥古斯丁对中世纪法学理论之发展所做出的卓越贡献应当得到我们的肯定。
关键词奥古斯丁中世纪神学自然法教会法
作者简介:胡菁,在读研究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外国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07-03
奥古斯丁是中世纪早期基督教神学、教父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其论著涉及哲学、神学、历史、文学、美学等诸多领域,用博学多才来形容这位神学家并不为过。然而,虽然奥古斯丁本人对法律多有涉猎,同时也精于修辞学和雄辩术,但却几乎未曾对法律进行过专门的论述。如今,学者们只能从他浩如烟海的著作中摺取有关其法学思想的只言片语,以此总结出他的法律思想体系。但尽管如此,在法律思想史上,特别是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中,奥古斯丁却是一个绕不开的人物:他所提出的“永恒法”的概念,正是古希腊、古罗马自然法转化为中世纪神学自然法理论的关键所在,其从
“原罪”出发对世俗统治的合理性与人的守法义务所作的论证,使基督教教义成功地融入了中世纪早期政治法律制度的构建当中。因此,尽管我们不能称奥古斯丁为一个纯粹的法学家,但他对中世纪法学理论之发展所做出的卓越贡献却应当得到肯定。
一、永恒法与世俗法
(一) 永恒法与世俗法的涵义
1. 永恒法。自古希腊时代以来,似乎就存在这样一个共识:在世俗法之上存在着更高的标准,它是衡量世俗法的尺度,可使世俗法归于无效。古希腊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在《安提戈涅》中的台词至今仍被人们频繁引用为自然法学派的标志性观点。从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中我们也能看出古希腊哲学家浓厚的自然法思想。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明确指出了自然法的特征:至上性、普遍性和永恒性。至古罗马晚期的法学家又将法律分为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三种,并认为万民法是自然法之体现。因此,在进入中世纪之前,人们对自然法的认识处于这样一种状态:尽管没有人能说明它到底意味着什么(或是自然规律,或是伦理道德,或是二者的合体),但所有人又坚信它确实存在。
奥古斯丁同样肯定了这种高级法的存在,在与伊阿丢斯(Evodius)的对话中,他说道:“我认为他们处于一种完全隐秘的、更大的律法之下,假如万物都是由神的安排所掌管的话。”他肯定了这种“更大的律法”的永恒性、普适性和至上性:“若我扼要说明永恒律的意义,我认为它是凡事有条不紊的律”;“各种治理人民的属世法律既然都是从这惟一的永恒律而来,我就假定这永恒律本身不可能分歧。”因此,仅从性质上看,奥古斯丁所谓的
“永恒律”似乎与前代自然法并无太大差别。
然而,从永恒律的来源和及与其相对的事物来看,奥古斯丁的自然法概念又明显是出于不同于古罗马法学的理论体系。首先,奥古斯丁之永恒律仅是由上帝制定的律法。“上帝创造的世界是按其自然法则在运行,生活于被造界的所有受造物,他们的行为处事必须符合自然法则,这样才不会破坏上帝所造世界的自然秩序。”这种律法既不是自然规律,也无涉人的理性,而是唯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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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