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作业论文浅议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认定摘要:仲裁作为独立于诉讼之外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途径,具有保密、程序简便、结案迅速等优势,但这样一种较于法庭诉讼更加节约法律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法律途径却由于我国在仲裁法及其相关制度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问题而使得仲裁的优越性难以彰显,因此,对我国仲裁制度中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这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对仲裁和仲裁制度进行完善。关键词:仲裁、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认定正文:仲裁作为独立于诉讼之外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途径,由于其保密、程序简便、结案迅速等优势,在世界范围迅速发展并活跃于法庭诉讼之外。但在我国,由于仲裁法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除了使得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不为广大公民熟知了解之外,还导致仲裁优越性难以彰显,在实际运用和案例中屡屡出现问题,而这些问题又集中体现在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仲裁财产保全问题、仲裁裁决的司法复审制度的设置上。因此,在这里,我将要展开论述的,是关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的论述。一、仲裁和仲裁协议仲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正义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的事项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1]。仲裁与诉讼具有以下几个区别:(1)仲裁具有自愿性;(2)仲裁具有专业性;(3)仲裁具有灵活性;(4)仲裁具有保密性;(5)仲裁具有效率性;(6)仲裁具有经济性;(7)仲裁具有独立性。以上这些与诉讼的区别,正是仲裁所具有的特点,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得仲裁具备了简单、快捷、经济等优越性。而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分关键,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仲裁自愿性的特点。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2]。因此当事人只有在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之后才能将争议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涉及到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对人民法院的效力。而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仲裁效力的不同认定将导致不同的结果;一是对确认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庭应当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并予以审理、裁决,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二是对确认无效的仲裁协议,除非另达成仲裁协议,否则当事人只能就其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基于以上原因,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确认是整个仲裁程序开始的要素,对解决仲裁和仲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起着关键性的影响。二、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指仲裁协议对以上仲裁主体以及人民法院的约束力和有效性。一份仲裁协议一旦生效,将会产生如下的效力:(1)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直接的法律效力在协议成立后产生。这种效力表现在:第一、不得向法院起诉,除非双方当事人另外达成变更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就协议规定的事项提起了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权利向法院以仲裁协议提出异议。第二、履行裁决义务,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履行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总的来说就是生效协议约束了当事人就特定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承担了不得向法院起诉的义务。(2)对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约束力。这种效力具体表现为:一是仲裁协议规定了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仲裁机构只能受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提出的仲裁事项。对于任何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仲裁机构无权过问。如果仲裁机构就这些事项作出裁决,当事人有权拒绝
仲裁法作业论文:浅议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认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