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央企问题简答集锦1、5月1日前后,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及发票领用?2016年4月30日前,根据当地主管、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2016年5月1日起,您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2016年5月15日前,您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6月27日前,您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发放发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5月1日起,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2、,如何清理营业税事项?按照最新规定:(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二)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三)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2016年5月1日以前,如果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税负会增加吗?建筑业由营业税制的税率3%陡升至11%,同时面临大量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其他费用等大量成本费用进项,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从而难以或无法抵扣。据调查,理论上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约占总收入的70%,而实际上这个数据是35%,加上理论上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占总收入的30%,即实际上无法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65%左右。因此,营改增下,建筑业相比较于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业,面临税负增加的风险最大。4、建筑企业挂靠经营,怎么申报纳税?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5、建筑企业收到预收工程款,何时发生纳税义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6、营改增后,建筑业分包行为,可以适用差额计税吗?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扣除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7、建筑企业取得的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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