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合同交首付违法吗篇一:零首付是怎么一回事合法吗第一页共一页现在购买商品房交付房款的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次性交清全款;分期交纳房款;交纳一定数量的购房首付款,余款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可是,最近听说有的开发商宣传“零首付”,不用缴纳首付款,就可以拥有一套住房,只需承担月供即可。这是怎么一回事呢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房一般要先向开发商交付一定的购房款,然后凭此和购房合同才可以向银行贷款,由银行将其余购房款直接拨付给的开发商,购房人再按约定向银行归还借款。购房人先向开发商交房的购房款,称为首付款,一般为所购房款总额的30%左右,但是现在,经济不景气,房市疲软,有个别开发商宣传“零首付”即可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对购房人产生很大的诱惑。“零首付”,顾名思义就是不需要向开发商交付首付款,购房人只偿还银行的借款就可以了。当然,银行有严格的规定,购房人必须按银行的规定交付首付款,开发商作担保,并且购房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银行才会放款给开发商。这里的关键在于开发商的“操作”。一般是做阴阳合同,比如,你的房子价格40万,开发商和你签一个合同约定房价是40万(阴合同),但是发展商再与你签另一份合同(阳合同),合同里写房价是60万,首付20万,贷款40万。然后拿阳合同去银行贷款,这样一来,就相当于你没有交首付,直接从银行贷了40万付了全房款。“零首付”的出现迎合的是不健康的房产消费需求。购房人要多支出许多利息,而且还要有一些其它额外的支出。从银行角度来说,“零首付”如果大量出现,银行的风险也会加大,美国次贷危机的根子就是把贷款给了没有还款能力的人。同时,“零首付”还涉嫌合同诈骗,严重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零首付”并不可取。篇二:买房签约小心合同“附件陷阱”买房签约小心合同“附件陷阱”“垫首付”、“分期付”、“无理由退房”这些促销举措即便签在合同里,也不一定就能让你高枕无忧“垫首付”、“分期付”、“无条件退房”、“保值计划”新政下的南京楼市,开发商使出全身招数纷纷推出各种促销活动,以期拨动观望者麻木的神经,打破市场僵局。签约时,开发商往往会在统一的购房合同之外追加一些“附加条款”对活动作出细致的规定。五花八门的促销手段,对于购房者来说不仅仅是道计算题,更是道选择题:附加条款和购房合同一样,购房者不容置喙,签还是不签?这是个问题。笔者近日搜集了目前集中常见的促销方式,并连线专业的房产律师以及业内相关人士,请他们就其中容易出现的风险以及纠纷作深入浅出的解读,提醒购房者在签合同与附加条款时别忘了仔细斟酌,对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要一一衡量,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分期首付,先甜后苦-案例: 市民陈旭不久前收到江宁某楼盘的一条促销短信,称在售房源首付只要5万即可。陈旭心动之下到售楼处详询,原来垫首付是指购房者只要先支付1成首付,其余两成由开发商垫付,余款做按揭,年底前购房者再将两成首付给开发商。不过当他看到开发商附加的“借款合同”时却吓了一跳:违约条款中约定若购房者逾期不付清另外两成首付,每天要支付应付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30天每天再加收千分之五,若提出退房则前期交的1成首付予以没收。“我算了一下,一套40万的小户型两成首付是8万,若逾期每天的违约金至少400元,万一资金不到位退房,前面交的一成首付4万元就打了水漂。”-解析: “分期首付”看起来让购房者不需支付太多的首付款就可“轻松”置业。不过,业内人士提醒,“低首付”跟“首付三成”是“背着抱着一样沉”,没什么本质区别,而且未来还款压力更大。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炜称,“分期首付”涉及购房者、开发商、银行三方的法律关系,产生三个合同关系,任何一个出现纠纷,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比如,若《房屋买卖合同》出现纠纷,但并不影响购房者跟开发商签的《借款合同》,购房者借开发商的钱还是得还,同时,购房者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从按揭办理完毕后就开始生效,一旦超过银行规定时限不还,银行将回收房产。“一定要从自身的财务情况出发,判断自己是否有能力购房,别让自己因为一时的诱惑陷入财务危机。”王炜提醒。保值承诺,镜花水月-案例: 市民高俊去年购买了仙林某楼盘,当时开发商承诺购房者保留10%的总房款,等交房时,若其他同品质房源的价格低于签约的价格,则免去这10%的总房款。但高俊在和开发商签订的附加“承诺书”中却约定“房屋交付前一个月内,如同品质、同楼层、同户型、同付款方式房源价格不低于本人购买房源,应将10%房款一次性以现金形式付给开发商,款清拿房。若未能在承诺时间内把剩余房款补齐,开发商有权延期交付并追究违约责任。”结果,近期交房时,高俊以周边楼盘价格都在下调为由提出免除10%房款时,却遭到开发商的拒绝,坚称自己并未降价。-解析: 王炜表示,目前南京施行的是“一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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