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二18 篇一:合同法法条释义2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章合同法概述◎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法条释义]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这一规定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这一规定说明: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这样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企业单位内容的管理关系,是管理者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第二,合同规范的民事权利义务在民法通则中是作为债权债务关系来规定的。因此,民事关系中有关人身关系的问题,也不适用合同法。◎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法条释义] 这一条规定的是合同的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平等原则最初是与奴隶制的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的,早在罗马法中,就确认了罗马市民享有市民法规定的平等权利的原则。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为了彻底废除封建特权和等级制度,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资产阶级在其民法中确立了平等原则。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我等原则具体表现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在我国,参与民事关系的有各种类型的法人、自然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是何种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时都要适用民法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合同法中所讲的平等原则,主要的意思即在于此。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其性质,都不能凌驾于他人之上,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而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去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法条释义] 这一条规定的是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原则实质上是传统民法中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自愿原则即体现为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中虽未明文规定合同的自由原则,但在实质上,《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自愿原则即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真正的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上的出现则始于近代民法。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逐渐形成,封建的身份关系和等级观念逐渐被侵蚀,个人从身份、等级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在这一过程中,合同自由原则得以确立,这即是所谓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具体讲来,合同自由原则有以下内容:。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们缔结合同,该自由是合同自由其他内容的前提和基础,若当事人不享有此项自由,也就谈不上其他自由。。即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益利益,任何人就不得干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内容。根据此自由,当事人有权通过其协议改变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中规定了有名合同,当事人不必受其中任意性规定的限制,可自行约定合同的内容,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在有名合同之外订立无名合同和混合合同,只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即为有效,都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即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既然当事人可自由缔结合同,当然也可以通过协议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必然结果。。即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合同的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以外,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缔结合同。◎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法条释义] 这一条规定的是公平原则。公平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它要求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要平衡,由于公平概念的模糊性,从而也授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公平原则包涵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
合同法解释二18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