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秩序,促进村镇节约集约合理用地,最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促进新农村建设,加快城镇化发展,维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及其厨房、厕所、畜禽舍、庭院等附属设施的土地。第三条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实行规划管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除符合规定的建房条件外,应当同时符合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一)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和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含农村新村、农村村民住宅小区规划),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城镇、集镇和村庄、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规划逐步向城镇、集镇和中心村集中。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不予审批新的宅基地。(二)城市规划区、集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村村民住宅小区,严格控制零星、散乱建设住宅。城镇、集镇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许村自治组织对新申请宅基地的住户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试点方案由村自治组织通过村民会议讨论提出,经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实施,接受监督管理。第五条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指标,市、县(区)逐级下达年度新增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计划指标。第六条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用途管制。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只能用于农村村民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建设,不得改作他用。第七条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审核“三到现场”制度。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后,要会同有关部门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面积、放线定界;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第八条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或者非庭院式住宅,并按照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村庄改造。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优先合理利用村内的闲置宅基地、空闲地、废弃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严格执行耕地“占一补一”制度,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第九条农村宅基地为农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享有使用权。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农村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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