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午休用餐时中风属于工伤吗?-建筑论文员工午休用餐时中风属于工伤吗? HR来信:我公司在广州市有一名十六年工龄的老员工,午餐的时候在食堂突发高血压,导致中风,经送院抢救挽救了生命,但是从此半身不遂,无法工作。请教专家,这算工伤吗?出现这样的情况后,我公司该如何发放其待遇?由于员工迟迟不能恢复健康,可否辞退?辞退其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专家回复:1、上述情况不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认定条件之一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此外视同工伤的条件之一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因此在本案中,该公司的员工受到伤害不是因为工作原因或事故,突发疾病不是在工作岗位,也没有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可以判断本案中的员工不能认定为工伤。2、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还需结合员工的累计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龄情况按所在地的地方规定,确定该员工可享有的医疗期长短。在医疗期内单位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在本案中,结合《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六、第十一条可以得知:该老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且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因此其医疗期为十八个月。此外“高血压”属于《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规定的病种,因此在享受规定的十八个月医疗期满后,仍需停工治疗的,单位适当给予延长医疗期。延长医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人原可享受的医疗期期限,也就是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医疗期。此外,若该老员工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的,本年的病假待遇,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按45%发放;此外还规定单位根据实际,可在上述计发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10%的比例计发病假待遇。按上述标准计发病假待遇后,如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的,需给予补足。3、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4、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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