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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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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南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18日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和国家及河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组织本区域房屋应急抢险工作。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市规划、城管、财政、公安、房管、人防、消防、价格、安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县(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区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自建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协助县、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普查工作,实行房屋安全动态管理。房屋安全普查、危险房屋应急抢险等费用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第八条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房屋自行管理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配备房屋安全管理员。房屋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第十条房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房屋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房屋建筑质量影响房屋安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区域内自建房屋的相关手续、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自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维护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按照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受委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进行检查维护,对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发现安全隐患时,房屋使用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屋所有权人、受委托管理人,并配合对房屋进行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和安全隐患治理等。第十三条禁止下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二)擅自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 (三)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 (四)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五)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人防设施、器材; (六)占用、堵塞、封闭房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七)损坏或者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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