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几年篇一: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及在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应如何适用诉讼时效(已提交) 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及在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应如何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即“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一、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是对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时间的一般性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有四种: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法律对诉讼时效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因片面理解诉讼时效内涵及时效中断的事由,丧失许多主张权利的机会,吃“时间差”哑巴亏的现象屡见不鲜。诉讼时效届满产生的法律效果并不是消灭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不是消灭当事人的起诉权利,而是消灭当事人的胜诉权。即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法院受理后,在审判中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形下,驳回起诉。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法院的判决认可,也就不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国家机器的执行保障。当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2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2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第17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二、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应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但由于建设工程的周期长,价款高,大多合同将工程款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约定分期支付。实际施工中,发包人有不按约分期支付到位的情况,承包人当时提出索赔主张往往得不到解决。而当结算产生纠纷后则会要求新帐旧帐一起算。因为工期本身很长,到结算时或结算后发包人再主张以前分期付款逾期的违约责任,时间已经较长。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从每期的逾期日,还是最后一期的逾期日,还是可以到结算日计,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如果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那么就很有可能从每期的逾期日起算时效,理由是:在每期的工程款到期时,如果发包人未支付当期工程款,承包人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的权利被侵害了,当然就应当从此时计算诉讼时效。另外,也有人主张从最后一期的逾期日或结算日起算时效,理由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设立的是一个整体债权债务关系,分期付款或分不同的款项分阶段支付只是债务人履行合同的方式,诉讼时效期限应当理解为是对一个整体债权关系保护的期限。因此,以合同约定最后一期支付的期限为起算时效,更符合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同样的,只有经过结算才能确定最终的工程款数额的情况下,从结算日起算时效也是这个道理。但我认为,时效起算时间不论是每期的逾期日,还是最后一期的逾期日或结算日,施工单位只要做好一条就可以确保不超过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在每期的工程款到期时,如发包人未支付当期的工程款,承包人就应以书面的形式向发包人催讨,主张权利,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并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目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保存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凭证,即发包人的签收记录。法务部:黄艳兵篇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抗辩的四种类型及裁判规则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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