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加强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的对策分析
口李素梅陈琳
[摘要1 环境会计信息披霉与否以及披霉的程度如何,直接影响着投资者及其他社会公众的社会经济生活与生产。因此,针对
我国目前环境会计信息披零所存在的问题,找出各种解决问题的时策,便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 环境会计;信-披露;对策
[中图分类号] F 275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1006 一5024 (2007 )08 一0 168 一03
[作者简介] 李素梅,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财会理论与方法;( 广西南宁 53002 1)
陈琳,江西省信忠科技学校统计师,研究方向为统计理论与实务。(江西南昌330013)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质
量的高低越来越重视。尤其是工业经济的高污染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的生活和
生产。因此,作为受损害的社会公众来说,有权利也有意愿想知道两个问题:一是国家有关
部门是否已经制订了相关的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律法规; 二是作为污染源的企业是否已
经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法律法规去执行,并在财务报表中较为详细地披露其在环境
保护与治理方面的投人及其效果遗憾的是,根据调查,以上两个方面都不尽人意。主要体
现为: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尚在不断的建立与完善之中,暴露出许多不系统、不科学之处;
二是企业对于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遮遮掩掩,不透明、不完全,等等。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可采取的对策从本质而言,首先应从外部提高社会
公众的环境意识,其次应使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成为企业内在的驱动力。从目前而言,可采
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政府环境管理职能。建立环境会计信息披礴的规范体系,通过法律法规对企
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做出要求
首先,政府可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提出要求。我国已先后
颁布了以《环境保护法》(1989)为核心的,由多项自然资源保护法及《安全生产法》(2002),
(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所组成的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但一
方面多数的法规规定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对象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只有国家环保
总局针对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发布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要求超标准或
者超总量限额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在省级环保部门和国家环保总局的政府网站公布环境
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另一方面企业是否应列人“(清洁生
产促进法》中规定省级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促进清沾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
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定期公布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也就是说这不是必须的;此外,也未
规定公布所有企业的污染排放量,这使得执法缺乏执行力,公布的结果缺乏透明度。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我国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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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令大力加强我国环境会计信忠披霉的对策分析
对环境会计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布提出要求,提高社会公众参济利益增加的环境成本才予以资本化,相对上一类方法而言,
与环境监督的积极性,使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对象由单一的条件比较苛刻 IA SB 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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