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课题”两级管理。项目是指在北京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科研工作。不设课题的重大项目由市科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项目是按“项目”管理还是按“课题”管理。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科委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市科委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授权项目依托单位或委托有关机构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项目依托单位和有关受托机构向市科委负责,并提供有偿服务。 第六条 市科委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领域指南》)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报指南》(以下简称《课题申报指南》),并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课题); (二)负责项目(课题)的立项、调整和撤消; (三)按项目(课题)任务书规定的额度划拨科技经费; (四)协调解决项目(课题)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课题)按进度正常进行; (五)监督检查项目(课题)任务书的执行情况; (六)审定项目(课题)的保密级别; (七)组织项目(课题)的论证、评估和验收;组织课题的招标。 第七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丰富的科技项目组织管理经验,有组织科技项目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匹配项目管理任务书规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协调项目(课题)的实施,督促课题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协助市科委进行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四)监督课题经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五)每年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附件一,以下简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随时报告有关重大问题; (六)根据项目及所属课题的实施进展情况,向市科委提出项目及课题的调整、撤消意见; (七)当项目完成时,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国内领先的研究开发基础和条件; (三)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梯队。 第十条 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课题任务书规定支付自筹的科技经费; (二)负责课题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每年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附件二,以下简称《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随时报告课题有关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准备课题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五)对课题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第三章 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五个基本程序:项目(课题)征集、项目(课题)论证或评估、项目立项决策、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签订任务书。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征集:采取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向申报是指市科委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课题),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附件三,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或《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建议书》(附件四,以下简称《课题建议书》)。 (二)公开征集是指市科委通过发布《领域指南》(《课题申报指南》),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课题)。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表》,见附件五)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请表》(以下简称《课题申报表》,附件六)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课题)的论证或评估:对于定向申报的项目(课题)由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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