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园转让合同篇一:葡萄园经营合同书葡萄园经营合同书甲方:乌兰浩特市胜利林场乙方:身份证号: 为了解决本场在职下岗职工再就业,拓宽职工就业渠道,增加职工收入,改善职工生活,促进林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本场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葡萄园建设及经营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信守。第一条、由甲方出资建设葡萄园一处,包括葡萄大棚一栋400m2,工作室28m2,以及所需苗木和水、电、道路等配套设施,建成后将有偿或无偿分配给在册在职下岗职工(乙方)经营,从事葡萄种植业。另外,甲方向乙方提供(预留)亩左右土地,供乙方用于扩大葡萄种植规模。对于甲方有偿或无偿分配给乙方的葡萄园,由乙方自愿决定是否接受,但若乙方不接受甲方有偿或无偿分配给乙方葡萄园的,甲方也不予其它经济补助。第二条、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自20XX年5月1日起至2042年4月30日止。第三条、葡萄园分配方案、原则及有关事宜: (一)凡本场在册在职下岗职工,均可享受本合同所指葡萄园一处; (二)夫妻双方都是在册在职下岗职工的,可享受本合同所指葡萄园一处,待甲方建设第二批葡萄园时再分配一处; (三)夫妻双方中若有一方是在册在职下岗职工的,可享受本合同所指葡萄园一处; (四)在册在职在岗职工、离退休及遗属人员不享受本合同所指葡萄园待遇; (五)在册在职在岗职工、离退休及遗属人员需要葡萄园的。甲方可无偿提供土地,由乙方自建。乙方自建葡萄园时必须按甲方的统一规划、要求进行施工; (六)葡萄园分配顺序:场区内在册在职下岗职工家庭为先。场区外在册在职下岗职工家庭及双职工(夫妻)家庭第二批葡萄园次之,最后是在册在职在岗职工、离退休及遗属人员。第四条、葡萄园建设费收取方法: ,从退休之第二年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以每年 5,元标准(每月元,下同),向甲方交付葡萄园建设费; ; ,若在退休前病故的,葡萄园建设费自病故后的第二年起至2022年4月 30日止,以每年5,元标准,由其配偶或子女向甲方交付; ,在2022 年4月30日前退休且病故的,葡萄园建设费仍由其配偶或子女继续向甲方交付。第五条、本合同所指葡萄园,甲方以签订本合同时的现有状态,有偿或无偿分配给乙方。分配后的葡萄园的一切维护、修缮及管理,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一概不予负责。第六条、葡萄园权属界定、确认: 甲方建设的葡萄园,其所有权即产权自签订本合同起归乙方所有;葡萄园所占用的林地(土地)以及葡萄园内的公共配套设施,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自建的葡萄大棚或露天栽植的葡萄,产权归乙方所有,其土地性质、用途与甲方建设的葡萄大棚相同。第七条、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和甲方的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和保护葡萄园内的土地以及其它配套设施,有责任保护、管理葡萄园内的棚架、排灌、电力、道路、林木等公共设施。不得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土地性质、用途,乙方不准将葡萄园转作宅基地及其它用途,在葡萄园内不准构筑其它建筑物。第九条、甲方在建设、维护葡萄园及其配套设施时,若需要乙方人力、物力,乙方要保证无条件与甲方进行配合,并保证其顺利进行。第十条、在本合同所指葡萄园建成后,甲方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继续投资建设其它葡萄大棚及其配套设施,建成后也将有偿或无偿分配给乙方,供乙方扩大葡萄种植再生产。第十一条、在本合同有效期期内,乙方在甲方为其预留的土地上,可以按甲方统一规划自建葡萄大棚或进行葡萄露天栽植。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建设的葡萄大棚、工作室以及乙方自建的葡萄大棚、甲方为乙方预留的土地,乙方均不得进行转让、买卖活动。第十三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葡萄园时,甲乙双方共同办理相关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其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国家征、占用葡萄园时起,甲方免收乙方葡萄园建设费,甲方也不再为乙方解决就业问题。第十四条、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予以纠正。甲方也有权敦促乙方完成对甲方的各项义务。第十五条、甲方有义务维护和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并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乙方组织基础设施建设。第十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改变葡萄园的用地性质、用途的前提下,有生产经营自主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第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收回分配给乙方的葡萄园,其建设费也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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