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哪些刑事审判改革最近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哪些?央广网北京10月10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会签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今天上午全文发布,《意见》共21条。此项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对于发挥好审判特别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严格侦查、起诉环节的办案标准,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意见》第一条指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基础,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分析:“从近年来纠正的重大冤假错案看,往往都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行为。”这次《意见》立足于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早发现早排除,规定了诸多制度机制。张相军表示,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法学博士刘静坤认为,证据裁判是刑事诉讼的基石性原则。“从审判程序来讲,证据只有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也是一个硬性的要求。”《意见》有多条规定强调疑罪从无原则,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刘静坤分析,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将进一步明确。“更准确地界定‘刑讯逼供’,明确‘威胁、引诱、欺骗方法取得证据’的一些规则。”如何理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通过强化法庭审判环节,充分保障辩护权利和质证权利,加强控辩双方对抗,从而树立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核心地位。核心价值表现在:一是有利于贯彻刑事诉讼原则。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是要改变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而是要切实发挥审判程序应有的终局裁断功能及其对审前程序的制约引导功能,纠正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之偏,纠正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格局之偏,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造成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二是有利于统一司法审判标准。通过确立在诉讼全过程实行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明确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达到法定标准,不是由哪个人或哪个部门说了算,而是最终通过公开、公正的审判加以检验和确认。三是有利于强化政法机关整体工作理念。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有助于政法机关牢固树立人民主体、权利本位、公权法定、权责统一、监督制约、法律至上、公平正义等理念,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司法公正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如何理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按照法律规定,案件侦查终结的证据标准、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审判阶段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要求是一致的。“以审判为中心”有三层含义。一是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在整个诉讼程序中不能把侦查作为诉讼的中心,也不能把公诉作为诉讼的中心,尤其不能把法律监督当成诉讼的中心。应着力克服侦查中心主义,公诉中心主义,法律监督中心主义。二是审判以庭审为中心。不能把庭外阅卷、请示汇报当做审判的中心。侦查起诉意见反映的是侦查的结论,案卷材料的形成很大程度也是侦查机关意见的体现,在案件审理中不一味地拿来主义,而是对案卷材料全面分析采纳,甚至通过庭审活动质证与过滤,就是拒绝侦查中心主义。例如不全卷移送,避免先入为主,还有证人出庭,避免依赖侦查笔录。以庭审为中心,就是真正让庭审活动成为决定案件的关键。这就要求把事实证据调查形成于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于法庭。三是审级关系以一审为中心。一审承担着事实审这一关键任务。我国冤假错案的发生,根本的原因之一就是一审事实审的作用没有很好发挥,导致审判流于形式。要想防止冤假错案,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在整个法院审判程序内部,应该把第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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