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法概念的进一步理解
1、经济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具有经济性。
2、经济法是国家协调国民经济的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
3、经济法是国家公权力介入私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具有社会性。
4、经济法的内容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具有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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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特征
①经济法主体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也不是纯粹的国家机关,而是国家机关与私人;
②经济法体现社会公共意志;
③经济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④经济法是一种社会法;
⑤经济法的调节机制是平衡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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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本原则
1、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1)包括各种经济法主体:协调主体、协调受体
(2)利益协调,不是利益均衡;
(3)在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具有重要区别。
2、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
(1)经济法主体法定;
(2)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
(3)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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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主体外延的广泛性——遍及国民经济各领域,社会再生产环节
主体资格的重叠性——企业:市场监管主体的相对人,宏观调控主体的相对人
主体形态的多样性——公司、合伙、独资企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等
主体能力的差异性——对消费者实行权利本位,对经营者实行义务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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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管理主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①权利法定原则——主体法定、内容法定、程序法定;
②效率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经济自由;
③公平原则——内外公平、民主间公平、代际公平;
④人权尊重原则——除非情况紧急又合乎法律规定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措施不得剥夺、妨碍、限制公民的人权与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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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
指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不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其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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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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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反垄断法》第18条: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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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反垄断法》第19条:经营者在特定市场的占有率达到一定比例时,可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有前款第(2)、(3)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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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1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
2掠夺性定价;
3拒绝交易(抵制);
4独家交易(排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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