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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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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起草说明一、政策依据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广西壮族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桂民发〔2018〕46号)二、南宁市修改的内容(一)“二、主要任务措施”—“(二)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健全低保对象认定方法。”—“。”中,将自治区的内容细化为“对于依靠子女供养的无收入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其子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可认定其子女无赡养能力,仅考虑其本人的财产及配偶的收入及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配偶共同纳入低保。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低保残疾人,提高其家庭低保金额的20%。”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桂民规〔2016〕79号)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民规〔2018〕3号)第四条“认定条件”的第(二)款和第(三)进行细化,明确夫妻一方为无收入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且子女成年且有劳动能力的家庭,认定为低保对象的顺序为先界定子女的赡养能力,再界定残疾人本人的财产及其配偶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配偶共同纳入低保。《南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南府办〔2012〕25号)第十五条“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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