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自1883年制订、1884年生效以来,已历经数次修订,形成了若干个文本,最新的文本是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该公约1985年3月19日起对中国生效。《巴黎公约)是目前工业产权保护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条约,确定了各成员国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规则及最低标准。一、《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一)国民待遇原则在《巴黎公约》中,国民待遇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在工业产权的保护中,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以本国国民能够享受的同等待遇;第二,非成员国国民,只要在成员国有惯常住所或者实际从事工商活动的营业场所,也应享有同该成员国国民的同等待遇。(二)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就一项发明首先在某一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就一项商标提出注册申请,自该申请提出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12个月,商标或外观设计6个月),又就同样的申请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的,该其他成员国必须以第一个申请日作为本国的申请日。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国际优先权”。(三)专利权、商标权独立原则专利权独立原则,是指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就其同一发明而在不同成员国内申请及享有的专利权,彼此独立,互不影响。这一原则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第一,一成员国批准的一项专利,并不能决定或影响其他成员国是否就相同发明的申请案批准专利;第二,一成员国驳回一项专利申请,不影响其他成员国就相同的发明批准其专利;第三,一成员国撤销一项专利,或宣布一项专利为无效,不影响就相同技术在其他成员国的专利继续有效。商标权的独立原则,是指如果一个商标没有能够在本国获得注册,或者在本国的注册被撤销,不影响其在其他成员国的注册申请。不过,商标独立原则有一个重要例外,即如果一个商标在其本国获得了注册,在一般情况下,其他成员国不应当拒绝注册申请。(四)临时性保护《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必须依本国法律,对于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以及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保护期限与优先权相同。二、工业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1、专利中发明人的署名权2、对驳回专利申请和撤销专利的限制3、颁发专利强制许可证的限制条件4、不得因商品的性质而影响商标的注册5、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6、商标标识的禁用性规定7、宽展期的规定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著作权保护领域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中国于1992年12月15日成为公约的成员国,适用1971年巴黎文本。《伯尔尼公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基本原则、受保护的作品、最低限度保护的规定、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一、《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一)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在各主要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中处在首要位置,《伯尔尼公约》也不例外。国民待遇原则体现在公约的大部分实体条款中,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有资格享受国民待遇的人有权享受公约各成员国依其本国法对本国国民所提供的版权保护;第二,他们有权享有公约所要求的最低限度保护。按公约规定,有资格享受国民待遇的人包括:(1)《伯尔尼公约》所有成员国的国民,不论其作品是否出版;(2)非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其作品的首次出版发生在任何成员国内,或者与非成员国同时出版;(3)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的国民;(4)其制片人的总部或惯常居住地在某一成员国中的电影作品的作者;(5)位于成员国境内的建筑作品的作者,或构成位于成员国境内之建筑中的艺术作品的作者。(二)自动保护原则公约规定,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按照这一原则,凡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其作品自创作完成时起,自动享有版权;非成员国国民,在成员国又无惯常居住地的,自其作品首先在成员国出版时即享有版权,而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包括不必注册或登记,不必交存样书,也无需在作品上加注版权保留登记。(三)版权独立原则公约规定,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在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版权保护,不依赖其作品的来源国所受到的保护。在满足公约最低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该作者所能享受的版权保护水平及司法救济的手段,完全适用提供保护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二、受保护的作品(一)作品的范围公约第2条第1款对受保护的作品进行了列举,包括:书籍、小册子及其他文学作品;讲课、演讲、讲道及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及哑剧;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及版画作品;摄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实用艺术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插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二)演绎作品公约规定,文学艺术作品的翻译、改编,乐曲的改写,以及用其他方式改变了原作而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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