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及处罚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社区(含村、居民小组,下同)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切实保证集体“三资”托管咨询服务制的实施,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纪委、监查部关于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与之有关的镇级部门和工作人员。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负责人、会计,村、社区监委会(理财小组)成员,在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失职、渎职造成集体“三资”管理混乱或造成较大损失,构成违纪违规的分别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并给与处罚;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二章责任追究形式及处罚第三条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违规行为以违反《“三资”托管咨询实施细则(试行)》认定。第四条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形式为:(一)责令改正;(二)通报批评;(三)停职检查;(四)党纪、政纪处分(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五条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第六条被责任追究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一)在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中敷衍塞责,不认真、不及时、不公正、不公平、不公开,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遭受损失或加重集体和村(居)民负担的。(二)在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中,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因渎职、失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违反规定私自购买收入票据,收入不入账,私自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的;未按规定出借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或擅自提供经济担保的;(四)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出售、转让等行为未按“三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未经镇“三资”托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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