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税收前扣除标准研究.docx职工福利税收前扣除标准研究本文结合国税函[2009]3号及其基础《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财务与会计规定,对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尺度把握问题进行探讨,以弱化税收征纳矛盾,促进税收和谐化进程。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核定一、会税一致性——职工福利费核算均不再计提一税法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扣除项目据实列支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实质含义图示如下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具体限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其实质含义图示如下二会计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相关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其实质含义图示如下三财务依据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较为复杂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将财务语言翻译为会计语言,其实质含义图示如下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协调小组工作小组会议纪要2007年第2期公司在实施新会计准则后是否计提应付福利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不再计提应付福利费。对于以前年度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在首次执行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二、内容规范性——职工福利费核算明细化一国税函〔2009〕3号具体规定国税函〔2009〕3号明确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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