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测绘收费的通知闽价房[2008]245号各市、县(区)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精神,结合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试行以来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测绘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接受委托,并签订书面合同,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后方可收费,不得强制收费。二、宗地测绘收费用于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所必须的宗地测绘,执行房产测绘的收费标准;单纯的宗地测绘,执行地籍测绘的收费标准。各房地产测绘机构收费时,应按照具体的测绘类型,在收费票据中清楚使用房产测绘和地籍测绘收费项目名称,不得使用含糊界限的测绘收费名称。三、房产分户图测绘收费按照房屋的功能(不含房屋拆迁)分为Ⅰ、Ⅱ两类收费标准:住宅按Ⅰ类标准收费,非住宅按Ⅱ类标准收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房屋拆迁需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的,。单一产权的房产以及学校、厂房、医院、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残疾人企业等单位房产测绘,均按Ⅰ类标准收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按Ⅰ类标准的80%收费。四、预算测绘收费各房地产测绘单位可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测绘合同,预算测绘按房产测绘标准的20-30%收费,房产预算测绘修改二次以上(含二次)的,最高可按房产测绘标准的50%收费。五、新建房屋在交付使用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按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实施测绘,测绘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交纳,并计入建房成本。任何单位不得对新建房屋交易强制二次测绘,也不得向房屋买受人收取测绘费用。六、存量房交易应当以产权证上的测绘面积为准,任何单位不得强制重复测绘并收费。如果交易当事人对原产权证上的测绘面积产生异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按国家规定重新测绘,测绘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七、为农民建房提供房地产测绘服务,必须遵循农民自愿的原则,并按规定标准减半收费。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予以查处。八、房地产测绘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标准,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抄送省物价局备案。九、房地产测绘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测绘机构应当公布收费文件,并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收费开具税务发票,依法纳税,自觉接受价格、审计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十、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2008年7月1日以前的收费标准仍按闽价〔2005〕房515号、闽价房〔2006〕503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附件:福建省房地产测绘收费标准抄送:国家发改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审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地税局、省测绘局。福建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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