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员工正常流动秩序,规范员工离职行为,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中“公司”指厦门金交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中层管理人员”指“公司各部门经理、主管”,“基层员工”是指除以上人员之外的公司其他正式员工。第四条 员工离职包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两种情况。第二章 合同终止第五条 合同终止是指公司与员工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成立时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主要指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况。第六条 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合同时,由公司综合部在合同到期两周前以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单》通知员工办理合同终止的相关手续;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合同时,应在接到综合部关于续签合同通知《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的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并填写《员工离职申请单》。第七条 综合部须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完成员工合同续签意见审批,填写《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第三章 合同解除第八条 合同解除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合同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公司所指合同解除包括试用期离职、员工辞职、擅自离职、辞退、除名。第九条 试用期离职(一) 员工试用期表现不佳未能达到岗位说明书要求,由用人部门与综合部、员工本人在试用期满前一周内进行沟通,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综合部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员工劝退通知单》通知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二) 员工本人试用期提出离职,应提前三天填写《员工离职申请单》告知用人部门,办妥离职手续后可离职。第十条 辞职(一) 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应提前三十天(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向其直接上级提出,并提交《员工离职申请单》按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二) 员工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公司应在一周内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暂缓待审议的答复;做出同意辞职答复的应明确离职时间、交接要求等。(三) 辞职员工所在部门及综合部部应主动了解员工辞职原因,做好辞职沟通工作,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应引导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沟通记录并已书面形式《离职员工沟通记录表》留存。第十一条 擅自离职(一) 擅自离职是指员工未递交辞职申请就擅自离岗、或员工已递交辞职申请但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岗、或员工辞职申请虽获批准但未履行完毕离职手续就擅自离岗。(二) 擅自离职按本管理制度则作除名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提出赔偿要求。第十二条 辞退、除名(一) 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符本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辞退情况,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公司可作辞退处理。(二)员工符合本管理制度规定的须作除名处理的情形,公司可作辞退处理。(三)对员工作辞退、除名处理由员工所在部门向综合部提交《员工劝退通知单》,按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第四章 合同违约处理第十三条 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因任何一方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完全不能履行的,违约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第十四条 员工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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