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泌阳,农民加油站被推向倒闭边缘-法律河南泌阳,农民加油站被推向倒闭边缘 本刊记者/郑荣昌建设和谐农村,是全面实现和谐社会的关键。近年来,某些地区,由于城乡差距拉大,农民增收困难。人们不得不承受孩子上学、住房、大病医疗三件大事带来的经济压力,并因此滋生种种社会问题。曾代理过佘祥林案的著名律师张成茂的一位当事人的遭遇,就是这样一个生动的注脚。打了四场官司的小案子丁文庆是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羊册镇羊南村村民,有一儿一女,家境不是太好。2008年,丁文庆以12万元的价格受让(购买)了羊册镇羊东村三组村民李恒超一块靠近马路的宅基地,建起具有居住和经营合一功能的小型加油站。此后,丁家的家境稍稍好转。这块受让的宅基地曾经过村民小组同意,建设加油站的报批手续也一应齐全,守法经营的丁文庆夫妇太平无事地经营了6年加油站。2014年3月,羊东村三组村民黄国珍突然征集其他村民(简称原告)签名,向泌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了丁文庆。该份起诉书称,在加油站北侧有一条约5米宽、通往羊东村三组的道路——上冯路(隶属该村组),丁文庆在路下埋了油罐,在路边建了围墙。2013年,丁文庆在扩建加油站时,其罩棚顶部向上冯路伸出约2米的距离,造成该路不能通行、用电不便,并对村民生活的安全构成威胁,请求法院判决丁文庆“拆除我组道路上的所有建筑物和地下埋的油罐”。法院受理案件后,查看双方证据,并到现场考察后认定,油罐埋藏地及其保护墙距离上冯路尚有约3米远,连同罩棚伸出2米的部分均未影响人车通行;电线杆距离加油站约5米,也不影响用电;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加油站验收并发放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会对村民安全构成威胁。2014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以相同的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上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还需查清宅基地转让是否合法、加油站是否突破“四至”(四邻)范围等为由,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015年6月,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涉案宅基地转让虽然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却是买卖(转让和受让)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多年;加油站不存在起诉书中所说的危害和危险。因而,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将起诉驳回。重审判决书还提到:双方均未提供转让该宅基地的书面合同,但双方都承认宅基地的面积是宽4丈()、长12丈()。丁文庆表示,由于曾经签订的书面合同已遗失,加上时间久远,对于该涉案宅基地是否为宽4丈、长12丈,他已经无法确认。但在初审中,他已经向法庭提交了由村委会和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各一份:前者证明该涉案宅基地的“四至”为:北至上冯路,西至驻南路(公路),东至菜园,南至黄付亭;后者不仅证明加油站未超出宅基地范围,而且证明加油站符合乡镇规划。原告不服重审判决,再次上诉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改变了起诉理由,即淡化加油站北边的油罐埋设、罩棚顶部伸出问题,突出了加油站是否超过宅基地使用范围、是否侵占羊东村三组土地的问题。2015年9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丁文庆埋设的油罐和搭建的罩棚超出了原告主张的宅基地范围,侵害了羊东村三组的土地所有权,并认定原审法院以《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规定为依据,而不是以《物权法》中的“物权”规定为依据系适用法律错误,因而判决:丁文庆拆除超出宅基地使用范围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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