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下乡人员管理为规范卫生下乡人员管理,确保对口支援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定义卫生下乡人员(以下简称“下乡人员”)是指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选派,参加卫生下乡对口支援工作的医疗、护理、医技及管理等方面人员。二、工作职责(一)卫生下乡人员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结合受援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当地农民群众的医疗卫生需求,在确保医疗质量和病人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支援工作。(二)具体职责主要包括:充分发挥自身专业技术优势,承担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服务,开展巡回医疗、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组织技术培训、查房会诊、手术示范、病例讨论、专题讲座;指导受援单位完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帮助受援单位开展适宜技术和被核准的或具备条件的治疗项目,逐步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大力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防病知识。三、管理要求(一)人员选派:新参加工作的城市医生取得执业医师后晋升主治(管)医师前,以及已经取得主治(管)医师的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均需下乡服务一年。支援单位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受援单位的需求,结合本单位应在每年下乡周期之前报卫生行政部门。如需调整,应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工作时限:每批下乡人员轮换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以确保支援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下乡人员应坚持在岗在位,实行请销假制度,请假3天以上须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备案。请假时间超过20天以上,下乡人员必须补齐在基层工作时间。(三)岗前培训:下乡人员下乡前应该参加岗前培训,了解受援单位工作的特点、支援任务、目标以及有关政策措施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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