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交底要点人防工程交底的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3、《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4、《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6、《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7、《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8、《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2009年)10、与人防工程施工相关的国家建筑标准图集、设计文件和图纸等二、参与人防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应履行的职责1、建设单位(代建单位)(1)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按规定进行了人防工程施工图专项审查;(2)实行总包的人防工程项目未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3)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人防工程,应委托具有人防专业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4)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等应符合质量要求;(5)依法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6)按规定提交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备案有关资料。2、勘察、设计单位(1)承揽的人防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与其资质等级范围相符,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注册执业资格要求;(2)勘察报告、资料及设计文件完整、规范、真实、准确签发(含变更)手续合法、齐全;(3)已落实人防工程施工图专项审查意见;(4)施工前应进行设计图纸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参加有关阶段的质量验收;(5)不得强行指定建筑材料、人防专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厂商;(6)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提交质量检查报告。3、监理单位(1)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人降工程监理业务;(2)从事人防工程监理业务应符合《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的要求,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落实符合要求的人防专业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3)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4)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人防分项或分部工程及时进行验收签认;(5)不得强行指定建筑材料、人防专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厂商;(6)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提交质量检查报告。3、监理单位(1)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人防工程监理业务;(2)从事人防工程业务应符合《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的要求,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负责制,落实符合要求的人防专业监理人员进行驻现场;(3)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4)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人防分项或分部工程及时进行验收签认;(5)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防护(化)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应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6)监理日记、监理档案真实完整。4、施工单位(1)所承揽的施工施工业务与其资质等级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一致,并有施工承包合同;(2)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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