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突出问题调研报告森林派出所立案突出问题自查自纠报告森林派出所立案突出问题自查自纠报告为确保立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取得实效,陵阳森林派出所按照省、市、县森林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密切结合实际,于5月18日-25日对2014年度以来的162起警情逐一分类进行了梳理、全面自查,警情类别分别为:2014年陵阳森林派出所共接报警115起,其中受理上报刑事案件7起,立查林业治安案件1起、行政案件45起,受理、调处涉林纠纷共计18起,公民求助4起,误报案件41起;2015年1-5月,陵阳森林派出所共接报警47起,其中受理上报刑事案件1起,立查林业行政案件16起,受理、调处涉林纠纷共计16起,误报案件14起。经过民警认真、细致、全面自查,未发现推诿塞责、有案不受、有案不立、立而不侦、违规乱立、隐案瞒案、统计不实等突出问题。在立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该所做到了:一是密切联系协作。所内民警要做到互通有无,相互联系、相互学习,与其他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二是主动接受检察机关和上级机关对涉林案件的立案监督,加强与林业其他部门协作,及时对疑难复杂问题进行沟通会商、责任倒查,及时做到派出所内部自我检查,并积极接受各界监督。三是落实治理责任,成立由所长担任组长、副所长担任副组长、全体民警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专项治理,坚决纠正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法纪刚性,真正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下一阶段,陵阳森林派出所将按照立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三个系统(即接处警系统、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办理系统)的运用,健全受案登记制度,完善立案审查制度,按时上报专项治理工作信息,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立案突出问题调研报告篇二:关于对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调研报告关于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调研报告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体现了党中央对立案工作的重视。《决定》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意义重大,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理念和决心,发挥人民法院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职能作用,实现依法治制后,从制度机制上破解“立案难”的问题,畅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保护群众合法诉权。阜南县人民法院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调研:一、近三年立案受理情况二、“不立案”的具体情形1、“不立案”的矛盾纠纷类型?①案件的定性或者当事人身份比较特殊的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②可能引起上访的案件。③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关的案件。④在立案中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况,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表明了立案审查是程序审查,而案件审理阶段才是实质审查,但是现在的立案过程中很多案件都按照实质性审查进行的。2、“不立案”通常采取的方式?口头告知,人为设置起诉障碍等方式。3、“不立案”后矛盾纠纷的具体流向、消解办法①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会给当事人建议和指导,,他们会派律师免费为其打维权官司。②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经审查认为不该受理你的案,就应该给其下个“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据此,他们就可以上诉到该法院的上级法院。如果法院不给裁定,敷衍你,到人大政法委去告法院。③选择上访或者上诉。4、“不立案”的正负面影响?①立案难直接贬损了法院的基本价值,导致法院的职能弱化,对法院存在的依据产生根本性的动摇。②不立案行为严重限制或剥夺了公民的诉权,造成当事人告状无门的后果,极易引发激化社会矛盾。③不立案可以增加当事人调解的机会,可以化解一定的矛盾纠纷;提高了法院的结案率,,预防和减少了当事人诉讼、上访的数量,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三、“不立案”的成因分析1、主观因素①受到内部管理制度的约束,法院对法官审案采取“调、撤、判”率考核的影响,由此引发对进入法院的案个事先拣选,如果认为有疑难复杂倾向的案件,立案后难以调解结案的案件,便采取不立案处理,直接堵在门外。②受法院结案率考评的影响,如果立案后长期得不到裁判,成为积案,一定意义上影响法官工作,加之人少案多,不得不采取有案不立的措施,很多法院长期坚持年终不收案的做法。③是受案结事了的影响,把一些看起来难缠的、烫手的、有可能引发上访、闹访的案件,挡在法院门外,不让其进入审判程序。2、客观因素①理念与政策的变异导向。共建社会和谐已成为社会价值观,并以此作为促进社会发展和稳定的指导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和谐社会”的社会价值观渗透到司(转载于:考试网:立案突出问题调研报告)法机关,被要求不约而同地确定为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工作基调。人民法院作为纠纷处理机关,毫无疑问应当围绕社会和谐的目标,尽量预防和减少当事人通过诉讼、上访等权利救济途径使矛盾凸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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