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建建设管理规定.docx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园区规划范围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园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村建管理制度第二条园区规划范围内所有的用地、规划和建设行为,均纳入规划控制范围,必须服从园区总体规划要求。第三条园区规划范围内的村镇建设由园区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园区分局、社会事业局归口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第四条园区规划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的规划建设管理,实行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施工许可证核发制度。第五条园区规划范围内的村民建房,应按规定领取园区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园区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六条园区规划范围内的村民建房,实行规划建设验收制度。村民建房的定桩放线、基础轴线以及房屋竣工,须报园区规划建设部门、社会事业部门验收。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建房手续或建房手续不全的,一律确认为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不得按照拆迁政策进行补偿。第三章村建办证程序第八条园区规划范围内所有单位建房办证程序:(一) 建设单位向园区规划建设部提岀建设申请,园区规划建设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园区分局初审同意后填写《村镇工程建设申报表》,报园区管理委员会领导签署意见;(二) 园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由园区规划建设部门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由市国土资源局园区分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三) 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经园区规划建设部门审查同意后,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完成后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园区规划范围内所有村民建房办证程序:(一)户口在园区的农村居民使用原有宅基地翻建房屋的,由个人向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初步核实、签署意见后,统一报园区规划建设部门审查。园区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园区社会事业部门现场勘查,符合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建房条件的,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并张榜公布。工程开工由村民个人提出申请,园区规划建设部门、社会事业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现场施工放线,确定建房的具体地点、用地范围和建筑面积。工程施工过程中,由园区规划建设部门进行工程的施工管理,村民委员会协助管理。(二) 户口在园区的村民因住房困难,需要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它非耕地翻建、扩建房屋的,原则上是以户均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和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为标准。一户核准一处宅基地,经园区规划建设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园区分局、园区社会事业部门、村民委员会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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