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期终复审国内法之分析
刘芳
(华东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西南昌 330013)
[摘要] 世界贸易组织反倾梢协议的反倾销期终复审条款旨在限制当前世界各国滥用反倾销措施来实行
贸易保护主义的实际情况,将反倾销措施限定为一项短期的贸易补救措施。在不违背世贸组织协
议的前提下,世贸组织的成员国可以自由地对其有关期终复审的国内法进行构建。本文着重对美
国反倾销期终复审的国内法进行了分析,并指出美国反倾销期终复审的国内法存在违背世界贸
易组织协议的可能。
[关键词1 反倾梢协议;期终复审;国内法
[中图分类号] D9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 5024(2005)0- 001- 02
1 995年I月旧,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将其评估的倾销幅度移交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由美国
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下称《反倾销协议》)正式实施, 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确定废止反倾销税的征收是否有可能会
该协议的第11条第3款对反倾销期终复审作出了一项原则导致实质损害的继续或重现时参考使用,如果美国国际贸
性的规定。该款规定:反倾销措施自执行之日起满5年之内易委员会作出了损害可能继续或重现的裁决,反倾销税将
的合理期间,如果世贸组织成员国反倾销的主管机关不能有可能持续到下一个期终复审程序。下面我们将重点分析
确定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会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美国反倾销期终复审法的规定。
发生,则必须废止反倾销措施中所确定的反倾销税的征收。
二、倾销持续或重现的可能性分析
该条款旨在限制当前世界各国滥用反倾销措施来实行贸易
保护主义的实际情况,并将反倾销税的征收限定为一项短美国的国内法规定,美国商务部通常应选择以前反倾
期的贸易补救措施。然而,由于《反倾销协议》对期终复审条销调查中确定的倾销幅度作为期终复审中适用的倾销幅
款规定得过于原则,因此,在不违背世贸组织协议的前提度。因为,美国商务部认为在缺乏最新数据的情况下,原先
下,世贸组织的成员国是可以自由地对其国内有关期终复计算的倾销幅度适当地反映了出口商的倾销行为。‘”根据
审的法律、法规进行构建的。本文将着重分析美国期终复审该项规定,美国商务部通常会选择最初的反倾销调查中确
的国内法是否符合世贸组织协议,并希望能够给我国企业定的倾销幅度或者选择在随后的调查中确定的倾销幅度
在此方面的法律实践以有益的启示。(该倾销幅度优先适用)作为可能的倾销幅度,而不管该倾
销幅度是在多早之前确定的。在此方面,有两个问题是值得
一、美国期终复审的机构和程序
我们注意的。
与最初的反倾销调查一样,美国负责期终复审的机构第一,以前计算的倾销幅度在期终复审中被使用是否
分别是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的成合理。我们知道,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世界市场的变幻,外国出
文法律、法规及政策,期终复审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在第一个口商或生产商的倾销幅度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因此,美国商
阶段,美国商务部自行启动期终复审程序,在此阶段,美国国务部把过时的数据适用于期终复审对外国的出口商和生产
内的相关产业对反倾销期终复审程序能否继续进行起了十商是很不公平的。此外,《反倾销协议》的第11条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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