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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终止、清算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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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第9 期企业经济 N O 2004
总第 289 期 E N T E R P R IS E C O N O M Y S eriaN O 2 8 9
论公司终止、清算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熊进光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
「摘要] 公司因其经营失败或其他原因而终止解散时应依法进行清算,以体现出对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
均衡保护。应以公司法的修改为契机,通过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完善公司终止时的非破产清
算制度,以及确立人民法院在债权人利益保护中的最终地位、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功能等途径来
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 公司清算;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 F273 [文献标识码1 A 「文章编号100- 5024 (2004)09 一0155 - 02
一、公司终止、清算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理论上尚且有清算法人说、拟制存续说、同一法人说等不同
主张。如果依前两种主张,公司一经解散其人格当然归于消
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组织。公司人格独立的意
灭,并成为另一独立的“清算法人”,或为清算的方便而拟制
义,是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树起一个法律屏障,一般情形下
其仍旧存续。依此理论,公司终止后股东未尽清算义务,特别
债权人不能越过公司人格独立的法律屏障而直接追究股东
是这种清算义务并非由股东承担,而是应由强制其解散的有
的个人责任,、并籍以降低股东的投资风险。但如果股东滥用
关主管机关承担时,若其未尽清算义务,能否运用公司人格
公司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如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转移
否认来保护债权人则更成问题。其三,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
财产或背后操纵,或者在公司终止时不按规定进行清算,若
定公司人格否认,仅是通过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予以确
仍允许股东以公司人格独立为由而仅承担有限责任,则对债
认,具有局限性。比较而言,均衡保护主义更具合理性:一方
权人的保护显然有失公平。对于股东和债权人的保护问题,
面,它并不否认公司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但这种有限责任的
理论上有三种学说:(1)绝对保护主义。认为公司制度的本质
承担是有条件的,即股东应对公司尽出资义务和善意管理义
即是通过赋予股东有限责任,来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
务,如果股东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转移公司财产,或者滥用
离,并降低投资人的风险,只要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股东就当
其对公司经营的控制权,则应通过公司人格否认的运用对其
然要受有限责任的保护。(2)相对保护主义。认为有限责任对
有限责任予以限制;另一方面,它强调公司解散、终止时股东
对股东的保护是相对的,即不得利用公司人格而实施损害债
负有清算义务以了结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即予
权人的行为,当公司或股东滥用人格独立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注销,股东应在占有原公司财产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或赔偿
时,则有必要否认其独立人格,责令股东对债权人承担个人
责任,以体现对债权人的保护。
责任。(3)均衡保护主义。认为就股东和债权人的保护而言,
并不存在优先劣后的问题,股东固然可以通过有限责任制度二、现行法律对公司终止、清算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
得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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