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法! "#$%$&’(%) *(+
论出资违约责任与资本充实责任
的制度辨析
#曾寅
$摘要% 本文从分析出资瑕疵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民事责任的基础法律关系入手,认为公司章程存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对向契
约”关系,但在新《公司法》里,“对向契约”被资本充实责任制所掩盖,资本充实责任的制度功能被误用。本文围绕两者
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责任对象、责任范围等分别作了阐述,以揭示“对向契约”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的各自不
同功用。
$关键词% 出资瑕疵;出资违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
$中图分类号% &’!! $ 文献标识码% ( $ 文章编号% )**+ , -*!# .!**/ 0*1 , *)/" , *1
$作者简介% 曾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济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广东深圳-)"*11 0
发起人、章程与资本,被称为公司设立的三大要素。资本是公司存续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
公司对外经营活动的信用保证。而发起人按期足额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最基本途径,发起
人出资瑕疵与否直接关系着其他发起人、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建立完善的出资瑕疵责任制
度,是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公司如何追究出资瑕疵股东责任,新
《公司法》则完全缺失责任形成的基础,“对向契约”反被资本充实责任制所掩盖。如何分辨这两
种责任制度的各自功能,理论界少有研究。
一、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的责任
(一)形成责任的基础:契约关系。就出资瑕疵股东与其他股东的法律关系而言,我国立法
是采契约这一通说。新《公司法》第!" 条和第"# 条亦有此规定。那么,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承
担的又是何责任呢?新旧《公司法》对此均没有规定,地方各法院要么尽力回避,要么依据各自
理解,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
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适用若干问题的理解》第" 条规定:“对股东出资责任
的追究是最为常见的诉讼请求,对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公司法第!" 条规
定了未出资股东的出资填补责任和实物出资的其他发起人的连带认缴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未
足额出资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责任和对足额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出资瑕疵股东与公司之间责
任形成的法律基础是侵权关系吗?非也。
笔者认为,对于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的行为,就股东之间而言是共向意思表示,就股东与
公司之间而言则是对向意思表示,给付利益具有对立性。股东之间之所以达成共向意思表示,
是试图从公司获得对价,该对价就是股权与有限责任。与买卖等契约所不同者,在于各股东在
出资时不能取得现实对价,只能依据股权靠经营取得不确定利润;有限责任成为对价的理由,
是由于其具有预防利润风险的安全阀功能。因此,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而公司给予股东股权和
有限责任的行为,是对向意思表示。为便于表述,将股东之间的契约称之为“共向契约”,将股东
与公司之间的契约称之为“对向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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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资违约责任与资本充实责任的制度辨析
公司章程是作为大契约而存在,公司章程不仅反映股东之部分继续履行。出资瑕疵股东对出资义务的违反,守约股东不是
间的共向意思表示,也反映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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