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件(轻伤)管辖问题初探故意伤害案件是是我国城乡发案率较多的案件件,尤其在农村地区,故意伤伤害案近几年来呈明显上升的的趋势。有人作过统计,“某某市法院1996年审结农村村伤害案件294件,19997年审结伤害案件352件件,上升20;1998年审审结农村伤害案件498件,,较上年又上升41”。伤害害案件逐年上升是个普遍性问问题,已成为诱发社会局部不不稳定因素之一。司法实践中中,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故故意伤害案件,立案、管辖问问题的不同认识,已对这类案案件的正确、及时查处造成了了直接地影响。笔者拟对此略略抒己见,以期专家和同仁们们不吝赐教。故意伤害案件,,根据伤害后果的轻重,可分分为轻微伤害案件,轻伤害案案件和重伤害案件。对于前者者,公安机关可作为治安案件件立案查处,同时被侵害人也也可以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案案件诉往法院解决;对于后者者应由公安机关立安查处。这这两类伤害案件管辖问题在司司法实践中没有任何争议,当当然不属于本文探讨的范围。。对于故意伤害案件立案管辖辖问题争议颇多,是本文探讨讨的重点。所谓轻伤害案件是是指行为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体健康,尚未造成重伤、死亡亡的犯罪后果,依照刑法第2234条第1款之规定应追究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轻伤害案案件的立案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3款、第170条和最高人民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公安部、国家安全局、司法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规定,轻伤害案件原则上上属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接受理,但被害人没有证据证证明的除外。司法实践,人民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对“被害人人有证据证明”的规定认识不不同,导致两部门对轻伤害案案件均不予立案受理的情况时时有发生。具有代表性的两种种观点有“公安机关已受理的的案件,不论是人民法院依法法移送的还是被害人直接向公公安机关控告的,人民法院依依法均不能再直接从公安机关关受理作为自诉案件处理。””。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只只要接受了被害人的控告就应应当立案侦查,按照公诉案件件办理,不应当再移送给人民民法院。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控告后经经过审查,发现有犯罪事实存存在,而被害人又有证据证明明,其案件性质则属于自诉案案件。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关没有管辖权,只能依照《刑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款之规定,移送主管机关———人民法院处理,并通知控告告人。”。这是当地公安机关关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两部门门的两种不同观点,事实上造造成了轻伤害案件管辖上的冲冲突,导致一些轻伤害案件不不能及时得到查处。笔者认为为,上述两种观点对轻伤害案案件管辖的理解均有失偏颇。。正确理解轻伤害案件管辖问问题,应把握下面几个问题。。一、轻伤害案件属自诉案件件,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受理。。1、《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这是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公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的的分工。也即自诉案件只能由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排除了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受理理自诉案件的可能性。2、《《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轻微刑事案件”。何为“被害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案件”?对此,“六部门规定定”第4条规定:“被害人有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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