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则 2第二章 决策、管理与执行机构 3第三章 股权激励的对象 4第四章 股权激励模式. 5第九章 在职分红股(虚拟股份) 6第十章 在职分红股的动态及转换机制 8第五章 注册股 9第六章 动态机制 10第七章 退出机制 11第八章 其他特别规定 .. 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激励对象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重庆蓝方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方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蓝方妙股权激励制度》(以下简称为“股权激励制度”、“管理制度”或“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重庆蓝方妙有限公司。第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核,由股东会批准实施。第四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倡导个体与公司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通过实现股东、公司和个人利益的一致,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持续的回报;帮助经营管理层有效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吸引与保留优秀管理人才、业务和技术骨干;鼓励并奖励业务创新和开拓进取行为,增強公司的竞争力。第五条制定本制度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共同目标,“蓝方妙”整体利益最大化;公平、公正、公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价值共创,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动态原则;.专业知识编辑整理 ..,面向未来和发展。第二章 决策、管理与执行机构第六条决策机构:公司股东会是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以下事项:批准《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管理制度》;变更、终止《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第七条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股权激励事项的决策和管理,具体包括以下事项:审议《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管理制度》,并报股东会批准;批准《股权激励方案》或《股权激励计划》及其变更、终止;任命和撤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第八条执行机构:公司董事会下设专门的机构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具体包括以下事项: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制度》,拟订、变更《股权激励方案》或《股权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核;依据《股权激励管理制度》、《股权激励方案》或《股权激励计划》,负责股权激励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激励对象额度分配提议、公司目标制定及评价、个人目标评价及排名;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股权激励实施的工作情况。.专业知识编辑整理 ..《股权激励方案》或《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第三章 股权激励的对象第十条本制度的股权激励范围:公司级部门经理以上关键岗位,其基本条件:入职半年以上,并通过试用期考核。业务团队:事业部总经理及部门经理:所有激励对象均由蓝方妙薪酬与考核委员认定,董事会批准。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者不能成为本制度激励对象或取消权益(此条作为否决条件):严重违反公司价值观和规章制度;受贿、索贿,侵占、盗窃公司财务;泄露公司经营和技术机密;违反竞业禁止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的其它行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第十二条激励对象承诺:如在本制度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之一,公司可立即取消其依据本制度规定的所有权利,并不获得任何补偿。.专业知识编辑整理 .. 股权激励模式第十三条股权激励人员采用在职分红股(即虚拟股份) ,采用一三五方式,即一年授股,三年考评并分红,锁定两年,五年转为注册股,在职分红股受股方式为赠送。其中,人员首次在职分红股总比例为20%,具体比例由总经理确定,各人员具体额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决定。第十四条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名单,须经过董事会批准,具体的注册股执行计划,由董事会决定实施计划。第十五条 股份考核与锁定待注册股按照各职位的《在职分红考核表》的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2012-2014年。第十六条 2015-2016年度为待注册股实际数量的锁定期。第十七条 股份注册根据待注册股的实际数量在2017年6月以前完成注册。股份价格每股股价 =公司净资产 /总股本注册时间:锁定期完成后半年内完成注册第十八条 当考核期未结束或锁定期未结束时,公司准备上市,则按照已经完成的考核计算第十九条 注册方法本公司采用买一送一的方式, ..。第五章 在职分红股(虚拟股份)第二十条 在职分红股激励,又称为虚拟股份激励,是指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与激励对象约定,在激励对象工作达到约定业绩时,激励对象享有按约定股数分享公司红利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从本质上讲,在职分红股激励属于企业股东采用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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